1、一般规定 1)系统的工程验收就由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织验收小组,按竣工图进行。验收时应做好记录,签署验收证书,并应立卷、归档。 2)各工程项 ...
1、一般规定
1)系统的工程验收就由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织验收小组,按竣工图进行。验收时应做好记录,签署验收证书,并应立卷、归档。
2)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。当验收不合格时,应由设计、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,再行验收。
3)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: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,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,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,系统性能指标和功能,图纸、资料的移交,有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,其他项目。
以上各项应有书面报告,且有负责人和单位签字盖章。
2、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
1)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,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2所列的规定。
2)建设、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,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,在进行竣工验收时,可不再进行检验。
(3)系统的主观质量评价
1)系统的主观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:
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标准。五级损伤标准如表2..4.3所示。
图像和伴音(包括调频广播声音)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如表2.4.5所示。
2)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;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。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,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;观看距离为荧光屏高度的6倍,光线柔和;视听人员至少需要五名,由验收小组确定,既有专业人员,又有非专业人员,视听人员首先在前端对信号源进行主观评价,然后在标准测试点独立视听,评价打分,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;信号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,各主观评价项目在每个频道的得分值均不低于4级标准,则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为合格。
4、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
1)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,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。
2)系统清晰度、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,抽查数不应小于10%。
3)在主观评价中,确认不合格或争议较大的项目,可以增加规定以外的测试项目,并以客观测试结果为准。
4)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《30MHz~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》(GB6510—1986)规定。
5、竣工验收文件
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,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,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,退还施工单位存档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