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《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》
来源:中国网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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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中国网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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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9-10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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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制定了《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》发布,据了解本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第五条云服务商可申请对面向党政机关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云计算服务的云平台进行安全评估。
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报书;
(二)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;
(三)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;
(四)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;
(五)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第七条办公室受理云服务商申请后,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云平台进行安全评价。
第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应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在办公室指导监督下,参照《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》《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》等国家标准,重点评价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内容,形成评价报告,并对评价结果负责。
第九条办公室在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价基础上,组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。
第十条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根据云服务商申报材料、评价报告等,综合评价云计算服务的安全性、可控性,提出是否通过安全评估的建议。
第十一条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的建议经协调机制审议通过后,办公室按程序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核准。
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由办公室发布。
第十二条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。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保持评估结果的,云服务商应在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办公室申请复评。
有效期内,云服务商因股权变更、企业重组等导致实控人或控股权发生变化的,应重新申请安全评估。
第十三条办公室通过组织抽查、接受举报等形式,对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开展持续监督,重点监督有关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、重大变更、应急响应、风险处置等内容。
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已不再满足要求的,经协调机制审议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核准后撤销通过评估的结论。
第十四条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停止提供服务时,云服务商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客户和办公室,并配合客户做好迁移工作。